咨询工程师:也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咨询工程师:也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第1张

摘要:法律的正确解释是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只有正确解释《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的权利主体、优先权的内外效力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才能真正实现该条所包含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要求。 关键词:承包商;优先级;有效性;这篇文章之所以以“叶檀”为标题,是因为合同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法院对该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公布以来,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讨论太多了。 而且由于这部法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参与讨论的人也来自各行各业,包括法学研究者、金融从业者、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商、法官和律师,甚至普通消费者,全民参与的潜力很大。 在我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一个持续的顽疾,施工企业的噩梦挥之不去。 据统计,到2001年,我国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达2786.8亿元,其中北京拖欠332.5亿元,占11.9%,居全国首位。到2002年底,北京欠款已达431.6亿元,一年内增加了100亿元。 *大考*[2]这种现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企业信誉的降低,社会诚信基础的动摇,直接结果是大量本不该有困难的劳动者,更大数量的农民工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3]其实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不是最近才有的。它是“计划经济”时代[4]遗留下来的产物,是当今社会信用缺失的结果。 原来,为了解决这个顽疾,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立法安排。这就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原本以为,该法确认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5],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法虽然确认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对承包人来说却是“画饼充饥”。 [6]以至于到了年底,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对工人的工资提出反复的要求。 本文认为这一结果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工程承包人优先权制度,以便更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进一步确立“劳动报酬绝对优先”的理念 工资劳动者是“出卖劳动的报酬,出卖血汗的对价”,“工资是绝对神圣的,必须得到保护,以实现社会正义。” [7]因此,现代法治社会把劳动报酬的特殊保护作为法治的根本任务。 事实上,在《合同法》之前,很多法律法规已经体现了这种精神。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算顺序,都要求先清偿劳动报酬或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在施工合同中,虽然施工工人、项目经理与发包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发包方也不承担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是,由于发包方或业主享有施工项目的所有权,直接包含了工人的劳动价值,工人的劳动已经直接物化到了发包方的施工项目中,所以, 当承包人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中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 虽然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首先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目的,但过分强调或认为这是目的是错误的。 体现为建筑工程价值的不仅仅是劳动价值。 根据工程造价构成理论,工程造价包括直接工程造价、间接工程造价、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其中直接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场地费。 间接费用是指建筑安装企业为组织施工、经营管理和间接服务于建筑安装生产而发生的,与工程总体条件有关的,不直接由施工工艺过程引起的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可见,人工工资只是工程造价的一种。一般来说,人工工资只占工程造价的15%到20%,更重要的是承包商支付的材料款(尤其是在承包施工*大考*的情况下)、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等。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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