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根据新法实施日来计算只补偿我0,5个月,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外企职工,08年1月31日固定合同期满。现因(1)公司至今都未给我往年雇佣双方所签合同,这合不合法?(2)终止合同已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但公司放就我的往年度年度奖金不与承认,请问员工个人年度奖金是否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范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无相关文件或解释?(3)比如说我是跟公司签定了连续两年固定合同,现公司向我提出终止合同。那么公司在个人经济补偿金方面应补偿我几个月?如果公司根据新法实施日来计算只补偿我0.5个月,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期待各位律师的帮助,特此感谢!
1、不合法
2、不属于
3、按新法,合同到期不与你续签,只能补偿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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