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什么,第1张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和其他与社会保险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的发起人(即政府)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和其他与社会保险关系密切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的发起人(即政府)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社会保险关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只能在社会保险过程中产生,即只有在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触发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社会保险关系;第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劳动者;第三,社会保险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般由法律确定,不能由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与者自由商定。

社会保险法是什么,社会保险法是什么,第2张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社会保险,英文原文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工人在因健康、年老、疾病、死亡、受伤和残疾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和失去工作时,以及在他们和家人失去收入时,能够从社会上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劳动者因健康、年老、疾病、死亡、受伤和残疾而产生的需求。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在学术界和立法界都没有争议。因此,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

1.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是规范养老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养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给付、管理和监督而产生的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给付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养老保险法是政府干预老年人生活保障领域的一种手段。为了稳定社会,克服贫困,创造宽松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实现政治统治的目标,政府将养老保险纳入了社会发展综合规划。同时,养老保险法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如今,世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因为:第一,再分配和养老保险。这对有社会义务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在面临健康、老年、疾病、伤害、残疾、失业等社会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提供物质基础,特别是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养老保险也是平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第二,鼓励私人储蓄。储蓄是养老保险最基本、最原始的方式,对于需要通过储蓄形成资本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对于低收入、高生活成本的国家更是如此。通过这种激励措施(如减税和延期支付)和强制支付制度,政府可以鼓励公民提高储蓄意识和储蓄率。第三,引导良性行为。宏观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允许个人采取周期性的消费模式,即年轻时储蓄,老年时消费。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养老金就是延期工资。

2.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了《医疗保险法》,建立了公共医疗保险机构,规定了雇主和雇员的支付义务,并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与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和经济密切相关。政治因素是指政府保护公民健康权的态度和财政投入。道德是指医学领域中拯救生命的道德标准;经济是指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战略。一个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立法是上述因素的综合产物。

3.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是国家为规范失业保险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失业保险大多是国家行为,失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国家、国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失业保险机构和失业者。70、80年代以后,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逐渐排除了自愿失业和不愿再就业的人。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对象已经从单纯的失业救济转向再就业培训和介绍。

4.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规范工伤保险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两个内容。工伤保险是对突发生产事故造成的工伤依法支付的津贴、待遇和赔偿;职业病保险是对因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侵犯劳动者健康而造成的伤害,依法支付的津贴、治疗和赔偿。

5.生育保险法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生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目标涉及国家、雇主、雇员(支付妻子工资)、女雇员(受益人)和怀孕子女。

婴儿和他们的家庭。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妇女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后代的延续,保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

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征:

1.它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特征

“国家干预法”不是某个部门法的概念,而是指当今法律领域存在的“私法公法化”的法律现象,即公法加强了对私人活动的控制,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具体而言,国家加强了日本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导致在贸易、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大量经济和社会立法。社会保险凭证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

2.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险法最基本的特征,表现在:一是保障对象的普遍性。社会所有成员都是社会保险的对象。而且,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根据国家之间签订的社会保险国民待遇互惠协议,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可以平等享受所在国的社会保险权利。

第二,责任义务社会化。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风险,通过社会统筹和再分配的方式分散社会风险。

第三,社会保险法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是一部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法律。通过实施社会保险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人性化

社会保险法的人道性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互助。社会保险法通过风险分担的社会责任机制,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病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助。国家总是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这可以说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4.它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关于程序性程序的适用和实施的法律,是为保证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一般来说,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互依存的,即如果有一定的实体法,必然有相应的程序法。如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而社会保险法则不同,它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领域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体系,社会保险立法必须对应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环节。

比如养老保险法不仅有主体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还有资格、发放等程序性规定。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法都不是纯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是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

5.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

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偿付能力的维持必须以数学计算为基础,遵循“大数定律”和“平均数定律”。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既要吸收其他一般法律手段聚集社会力量保障社会安全,又要运用一定的数学技术将风险分散到最小,将费率降低到最小。因此,社会保险立法体现了其独特的技术特征。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学术界对社会保险法的调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三种,即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社会关系、受益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提供服务、支付费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支付制度已经建立,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成为支付义务人。因此,作为社会保险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1 .社会保险管理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确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等。,社会保险机构与公民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高层次、中层、基层和社会的关系。

2.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营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等。

3.社会保险支付关系,任何一项社会保险都只能通过支付关系的调整来实现。

4.社会保险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平等主体之间在社会保险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5.社会保险监督关系是指监督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司法监督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社会监督关系等。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当今世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调整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的。

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通过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措施,可以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活动依法有效开展;通过立法对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规范和控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因此,社会保险法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1.社会保险法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保险法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保护劳动力再生产,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导致部分劳动者被迫辞职,从而导致自己和家人因收入损失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险法》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些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基本的物质信息,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合理的劳动力流动机制。《社会保险法》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限制,使劳动者在跳槽和迁移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合理化,保证投资收益

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可以通过调整社会保险福利的支出来发挥积极作用。社会保险支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而增加或减少。当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险的支出会相应减少,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规模必然增加,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快速扩张;当经济下滑、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险的支出也会相应增加,为失业、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相应的购买力,激发社会的有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险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调节供求关系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的过热或过冷,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保险基金经过长期积累,将形成巨额资产,成为主要的投融资来源。国家立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引导投资方向,促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成为国家对人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2.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客制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主要是够社会成员要求的。没有过度的贫富悬殊,也就是所谓的“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甚至巨大差距,强者变富,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运用政府的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和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必要再分配和调整,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其他缺乏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发挥了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作用。它以立法的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保险筹集保障资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社会群体中提取一些利益,并对那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使社会中的弱者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缓解分配不公和其他对立利益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3.社会保险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险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向那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穷人、不幸者和所有失去工作或工作能力后的工薪阶层提供援助,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险法也被称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本质上是工人阶级争取生存权、调整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的结果。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激烈而残酷的自由市场竞争客观上产生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同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

1883年,德国将各地工人组织的互助补贴蛙基金“国有化”,制定了《疾病保险法》,随后又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险法。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荚国在罗斯福执政期间以《社会保障法》的名义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作为其“新政”的基石,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逐渐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社会保险法》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起点和必要条件

在当前形势下,社会保险制度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政治的稳定。它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

从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离不开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各国都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险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合法化,使其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因此,法制化是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只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只有在法律环境下,社会保险才能有效运行。社会保险在成为国家法律之前,只能是国家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只停留在国家政策措施层面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险,公民享有的保障不是权利,国家对公民的支付不是义务。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种福利和慈善。社会保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和社会对公民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规定。这时,社会保险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再是政府的慈善或施舍。只有成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出面组织社会保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缴纳费用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社会保险法是什么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