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养教育关键词(七)证据

素养教育关键词(七)证据,第1张

“   我作为老师,看到了学生在合作中表现得很不错,这个可不可以作为证据?1证据是“扫描”来的还是“打卡”来的?
如果老师不重新设计在学习过程中产生“证据”的方式,就很难理解素养教育的方法论。老师使用的学习“证据”设计技术究竟是什么?是“扫描”式(现有作业各种学习痕迹全部上传)、“打卡”式(很多活动类的“参与”的证明),还是其他的呢?这也是对原有教育评价体系挑战最大的地方。
我在第一次接触表现性评价时候,就有这样的疑惑。我在使用了表现性评价一个月以后,我立刻就借着1对1咨询的机会,用这个问题请教了斯坦福大学的SCALE的Ruth老师,老师的建议也是从证明“品格”的角度,让学生和老师来做一些关于证据的思维训练。2关于证据的思维之墙
所以我当时就用法学的“证据”,来帮助我们翻越这个思维之墙。要搞定这堵墙,不仅要进入法学流域去找灵感,而且是要进入法学流域的“漩涡中心”去找灵感,但是在法学家看来,它就像个“潘多拉的盒”:
“沿着这一路下去,所有的知识都将成为你的领地:认识论、逻辑学,统计学,历史编纂学,心理学,所有的行为科学,以及天知道其他将会使我们逃之夭夭并湮没于其中的其他知识。”也许有人会害怕地呼喊:“让我们坚守住那些我们能做好的;让我们捂紧盖子,否则,我们将被现实痛击。”但也有人能够用勇气去坚持:“对事实获得一种认真的兴趣难道不是与此相当类似吗?什么是真相?什么是证明?在裁判中那一部分可以被推理?司法过程真的关心真相吗?人类对知识、真相和推理的所有无穷无尽的关注似乎就要破门而入了。”……一旦“开启这些问题,你将万劫不复。”
好在,法学领域的最出色的作者都是最会讲故事的,“事实世界的难以捉摸和纷繁复杂性是律师世界的核心部分”,这会是个怎样的故事呢?请感受一下在我“万劫不复”的时候,那根救命稻草的味道:参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
从前,在世外桃源的东海岸,一所新的法学院成立了,一位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经历充沛的年轻院长走马上任了,他很快便按照自己的构想招募了一帮同样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精力充沛的年轻教师。教师会议——当时还没有学生来使问题复杂化——一开始,议程的唯一一项便是——很自然地——课程安排。这位院长开启了进程:“大伙们”,他说:“现在只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样的全新的、创造性的、革新性的、创造性的事……?”他的同事都点头表示赞同。
最后,年龄最大的那位成员开口说话了,他曾经真正地回溯了《法律教育杂志》的过刊以及其他为人所遗忘的一些资源:
曾经有这样一种主张说有90%的律师将他们的时间的90%花在了处理事实上面,而这应该被反映在他们的训练当中。如果律师的时间有81%花在了一件事上,那么,可以推知法律教育的81%应该致力于这件事上。曾经有一些单独的课程针对事实认定及类似问题,但还没有机构有一整套项目来将重点放在事实方面。我建议我们应该将我们的课程安排建立在这一套原则的基础上,而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学位称作“事实学士”(Bachelor of Facts)。
这位年纪最大的成员是位经验丰富的学术政治家,他采取了顾左右而言他的策略,抓住对学位名称的反对意见并作出重大让步:“它并不是一个学士学位”,他说,“有美国这么好一个先例将大学生法律学位称作博士学位。将我们的毕业生称作事实博士(Doctor of Facts)不仅能吸引学生和公众眼球,而且还显示了我们充分意识到了真实是一种社会建构而不是放在那里等待去寻找的东西。”
这个故事让我身临其境般感受到了在证据科学领域的血雨腥风,而在教育中不管在哪种“综合评价”中,我们都需要反复使用这个逻辑,而这个逻辑就藏在那个救命稻草的故事中:“真实是一种社会建构而不是放在那里等待去寻找的东西”。3建构:证据最终是为了接下来的发展回到最开头的问题,如果我看到了学生合作表现得不错,可不可以把它当作证据?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学生能不能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技能,以实现迁移?以及这个证据能不能成为学生继续前进的基石,以实现稳定?
终究素养的证据,是为了帮助学生建构素养。具备稳定性和迁移性的,才是素养。

·END·

素养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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