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张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除外。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标准。

第五条协议出让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该价格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出让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的土地供应面积、地块和土地供应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期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受理申请的方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在公布的地块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土地使用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协议出让;商业用地、旅游、娱乐和商品房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十条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意向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项目类型和规模,制定协议出让土地计划。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内容。转让土地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土地的情况,按照《城市土地估价条例》的规定对拟出让土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协议出让底价作出合理决定。

协议转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协议转让。

协议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使用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议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协议转让结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变更为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商业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和变更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协议结果的;

(二)未经集体决策确定底价的;

(三)泄露转让底价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协议价格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租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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