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第1张

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第2张

由于本章主要介绍房地产税,所以对房地产税相关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房地产税相关优惠政策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鼓励住房消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房地产特别是住房消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个人买卖住房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收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购买并居住1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购买并居住不满1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出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的差额征税;自建房自用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自用的,契税暂减半征收。土地估价师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企事业单位房屋所得
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5年国办发(2005)26号文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的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适当浮动,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满2年又转卖的,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并转卖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并转手的,按照房屋销售收入与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土地估价师考试。鼓励赎回减轻个人住房销售所得税负担
个人住房销售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房以外的自有住房,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价格、原支付的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收入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试土地估价师
(四)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打算在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其新住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征。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税款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收取税款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保证金收据”,并存入专用账户。
2)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再次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应按规定从上缴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的收入中扣除原住房销售额。下同),所有税款保证金予以退还;购房金额少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税款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申请退还税款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退还税款保证金。【/br/】5)个人跨行政区域销售或购买住房,符合退还税款保证金条件的,应向缴纳税款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保证金。
(五)个人转让自有住房5年以上,取得家庭居住住房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确保全面、正确落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求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当地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3。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调整
自2001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单位自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
(二)个人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住宅,暂减应纳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暂减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暂减个人租金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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