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1张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2张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下简称出让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br/】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出让人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的用途、期限、出让方式、时间等条件。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土地的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招标或投标须知、土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招标或投标申请书、报价、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和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出让人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10日发布补充公告。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租赁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相关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
(4)取得转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
(6)确定中标人或投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或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br/】第十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评估价格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或保留价。
出让人在确定拍卖挂牌的竞买底价、起拍价、起拍价和保留价以及竞买保证金时,应当集体决定。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人和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竞买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提供便利。【/br/】第十二条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竞买人、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按出让人指定的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
第十三条竞买人、竞买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出让人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招标文件或投标申请书;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委托他人投标或竞买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竞买人、竞买人对租赁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买前提出。如果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放入标箱或投标人参加投标,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或投标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超过截止时间的;
(2)证件不全或字迹不清;
(3)投标人和竞买人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和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放入标箱。投标文件放入标箱后,不得撤回;
(二)出让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3)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相关专家依法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四)转让方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是在有限程度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相同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投标价格、加价规则和加价幅度;
(4)主持人提供投标价格;
(5)投标人投标的价格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出价后继续出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出价而未再次出价的,主持人落槌示意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竞买人为竞买人。
竞买人少于三人或者竞买人的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八条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挂牌;
(2)合格投标人填写报价表;
(3)出让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
(四)转让方继续接受新报价;
(五)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
第十九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买情况调整提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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