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婚姻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中两性的结合。婚姻的存在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和优生学的发展,必然会给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事实婚姻应该在法律上被彻底消灭。
(2)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第一种是不承认,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目前,根据日本法律,未申报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继承权。个别国家采用这种制度。第二种是相对承认,即法律对事实婚姻设定一些生效条件。一旦满足这些条件,事实婚姻就会转化为合法婚姻。条件如下:
首先要完成法律手续。法律规定,任何缺乏形式要件的婚姻都是无效的,但可以重新履行法律程序使其有效。
二是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同居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提起无效诉讼,就认定婚姻自始有效。
三、经法院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稳定条件。例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果一方不符合单身条件,经法院确认,也可以对善意一方及其子女产生正式婚姻的效力。这一立法理念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三是承认主义,即法律承认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一些国家采纳了这一立法理念。
(三)中国的政策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所有事实婚姻都被认定为非法婚姻。
其次,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
第三,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经过补充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和看法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是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也就是1981年1月1日之前。在此期间,只要当事人具有事实婚姻的特征,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结合的,就按事实婚姻处理,责令办理登记手续。这一时期可被视为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是从现行婚姻法施行的1981年1月1日起,至《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的1986年3月15日止。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一方面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起诉时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这一时期可被视为对事实婚姻的相对承认。
第三阶段是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就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共同生活时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这一时期仍然采用相对承认的事实婚姻,但条件比前一时期严格。
第四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实施以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时期可被视为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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