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建筑施工合同风险

防范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第1张

防范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第2张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是工程风险、业主信用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我们在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时,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风险,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根据合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主观合同风险和客观合同风险。
客观性合同风险。合同的客观风险是由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由合同双方自行规避的,往往是人的主观努力所不能控制的。比如合同规定承包人要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合同金额的15%以内,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称为工程变更风险;再比如,合同价格规定不允许上高速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切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高速,就要承担一部分风险,这叫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给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无效,这就是所谓的限制风险。
主观合同风险。合同的主观风险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可以通过人为因素来避免或控制。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条件,将风险隐藏在合同协议中或通过苛刻的条件,使承包商就范。然而,为了急于承揽工程,承包商不敢在合同协议中为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在合同谈判中只注意价格和工期,而忽略其他条款。连这种不对等的合同都愿意签,连骗人的合同都敢签,可见签合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参与平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所以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表现出平等,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承包商非常轻信业主在合同之外的妥协和承诺,贸然签订一份既无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履行的“君子协议”。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明显不足,缺乏对业主信用和合同公平性的严格分析。当合同条款不完整、不完整、不具体,没有辐射能去修改完善时,他不自学就接受了合同中大量的隐性风险,最终导致承包商在合同施工中遭受损失。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造成的合同漏洞和缺陷造成了不当。
在指导思想上,争取签订有利合同,始终坚持“利益原则”。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业主在合同授予后签了合同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在降低或转移风险时所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承包商可以讲道理,陈述自己的利益,说服业主在来世修改一些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更加有利或有利,风险更小,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相对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苛刻和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达到承包商签订有利合同的目的。简而言之,放弃权力就等于自杀。这是我们所有承包商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br/】在人员配备方面,让熟悉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一般大中型施工合同都是业主起草的。业主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顾问起草合同,使得合同质量非常高,其中隐含了大量对承包商不利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懂工程技术、法律、管理、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以保证合同谈判中的智力均衡和信息对称,增加谈判实力,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须延缓工程合同部的建设,组建高效的合同谈判团队。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在战略安排上,承包方要善于在合同中限制和转移风险,实现双方风险的合理分配。承包商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要仔细研究,不要轻易接受业主的免责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以所谓的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拒绝赔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利用免责条款为其拒付推卸责任,承包商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具体规定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对。其要点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审批;
(2)合同是否完整、正确,包括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3)合同中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与对照有无差异;
(4)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是否失衡,如何制约;
(5)合同的履行会有什么后果,不履行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补救;
(6)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如发现有歧义,及时沟通。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一句话或保证。少说话多决断是你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句话是一千美元,不是一个承诺。讨论的结果,双方做出的决定,或者对方的决定,只有写进合同或者双方签字的书面意见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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