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约、支付信用担保的探讨(二)

工程合同履约、支付信用担保的探讨(二),第1张

工程合同履约、支付信用担保的探讨(二),第2张

工程信用、风险和担保的基本概念
建立投标担保制度。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投标保证金保函,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金额一般为1.5%-3%(参考值)。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以合理低价中标,金额可设为中标报价与本次低价报价的差额进行补偿;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建立承包商履约保证体系。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可以是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履约保函,或承包商的同行保函。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即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一旦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将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该金额为合同价格(参考值)的3%-8%。但考虑到目前施工企业的资金构成和实际财务状况,履约担保的额度可以低一些,根据合同金额合理确定比例,根据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和资信情况划分档次,但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并与国际接轨。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超过部分。业主不得任意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同业担保时,高资质公司必须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母公司应为其全资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但不允许两个企业相互担保或多个企业交叉担保。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可以是金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是分段流水担保,可以是合同价(参考值)的10%-15%。但目前宜采用阶段性浮动担保。
建立业主支付担保体系。业主支付担保本质上是业主履约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在对等的基础上实施。即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银行担保,也可以是担保公司担保。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承包商在获得业主提供的预付款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可以是合同价格的10%-30%(参考值)。为了保证建设资金,我们不能随意拖欠工程款和企业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提交拍卖,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不适当的除外。
采用这种方式既能有效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能不提高施工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形成激励企业合理配置资金、增强活力的激励机制,逐步改变企业经营机制的“兼职”性质。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建设按时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保修保障体系。保修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担保保证金,也可以是同业担保。保修期应与法定保修期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一致,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可以采用保修保险,即工程质量责任险。对于投保的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保修工作由承包商承担。目前宜采用保证保险。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实行信用担保风险,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转移给社会担保机构进行管理和承包,可以使承包方利益明确,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权利与义务并重,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又约束了双方的行为,从而控制损失和风险转移,以最小的成本换取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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