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一)

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一),第1张

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一),第2张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不仅为合理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招投标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全国各省市都在合理中标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实施合理中标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低价中标和工程质量谈一些看法。
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引导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倾向,也是市场发育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市场效率较高的交易方式。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相对完善的标志。只有市场条件相对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中国建筑领域的改革步伐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建筑市场的法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中标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投标价格一年比一年低。业主往往把中标当成无限降价的好机会,却不知道投标所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性”的产品。实际工程产品还得经过成千上万的原材料和元器件的科学管理、施工和安装,成本价是客观存在的。
2。市场主体不成熟。施工责任心不强,成本意识淡薄。目前很多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无法有效流通,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的概念。
3。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由于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故意低价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他们要么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要么通过停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等手段胁迫业主赔偿,甚至通过高估冒算来弥补报价不足,给业主带来巨大损失。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对于明显违法、危害全社会的低于成本招标,建筑市场法规有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盲区,行政干预不当导致业主违约等。,最突出的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使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进而通过索赔等手段获取投标时无法获得的利润,以挽回其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考大咨询工程师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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