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与应用

咨询:“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与应用,第1张

咨询:“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与应用,第2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施工企业的业务迅速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建筑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建筑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筑业企业中实施。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科目。同时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分别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而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
《办法》中提到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四个会计科目,包含了施工企业的主要会计业务。《办法》对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和建设,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如通过“工程结算”科目对工程结算业务进行核算,改变了建筑企业会计制度中计费结算与收入确认相结合的核算方法。单独的账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将有利于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可以独立采用更合理可行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科目不再直接对应“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再直接对应工程款项结算。
这一系列的变化让很多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感到难以适应实际操作,摸不着头绪。因此,在该办法实施初期,明确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科目的对应关系,对于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准确计算施工合同成果具有重要意义。【/br/】“工程结算”会计业务的处理和理解】【br/】“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将工程价款的开票结算业务与收入确认业务区分开来,作为两种不同的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建筑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变化。
“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和目的。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表,用于结算价款。本科目核算的金额不仅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而确认的工程价款,还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应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但不包括业主的备料预付款,该预付款只能在工程开工后每次工程价款结算时,随着工程进度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除。本科目核算的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直观、全面地反映一份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各个环节所完成的工作量的当期结算和累计结算情况。同时可以反映施工企业所有施工合同的当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对比合同成本,掌握结算进度。
“工程结算”业务处理依据。首先是项目价格报表。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量计量工程价款,并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记录“工程结算”科目金额的依据。与本科目直接对应的科目有“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所以本科目记录的金额不受工程款支付与否的影响。二是建设工程结算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施工合同完成后,根据“建设工程结算合同”或“建设工程竣工证书”等材料,作为“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会计处理的书面凭证。
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分析
为了比较分析建造合同的结算、成本支出、收入和费用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五个科目的核算对象应一致。按照建造合同指引,按某一建造合同和合并或分立后的单项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与“工程建设”科目的对应关系。“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的抵销科目。合同完成后,两个科目的同一核算对象的余额应自然一致(相等),两个科目应相互平衡。至此,本合同的工程结算、成本和毛利核算完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收取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建造”科目归集工程开工以来累计的合同成本和已确认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成之前,这两个科目的余额不结转到期末。通过比较“工程结算”和“工程建设”的余额,可以分别反映本工程实际占用的资金和全部工程建设或发包人占用的资金。合同完成结算后,两个科目的比较可以分别反映项目及所有项目的资金占用和已确认的毛利状况等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数量和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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