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桥梁设计准则一
1总则
1.0.1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道路桥梁设计时与桥梁施工有关的问题,保证桥梁质量,充分发挥桥梁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隧道的设计。改造后的桥也可以参照执行。
1.0.3城市桥梁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满足使用、交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要求,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城市桥梁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总则
2.0.1市政桥梁按其多孔跨度的总长度或单孔跨度的长度可分为四类,即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见表2.0.1。总宽度大于等于30m的城市桥梁可考虑在原分类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
2.0.2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为技术和经济原因,需要分阶段实施,所以要预留长远发展空间。
2.0.3城市桥梁设计应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低的地区,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如果桥面标高较高,造成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需保证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通航河流上,城市桥梁梁底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包括回水和波高)0.5m,高于流动水位0.75m,高于拱脚0.25m,高于流动水位0.25m。
注:(1)无铰拱桥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位淹没,但不应超过拱圈抬高的2/3,拱顶底部设计洪水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净高和注(1)的净高应根据河流的具体情况,考虑河床淤积、漂移和冰堵的影响,适当提高。
2.0.4城市桥梁的孔径应根据城市规划中已批准的河道和(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进行布设。没有规划的,根据现状和设计泄洪、通航要求进行安排。太大应该不会改变水流的自然状态。
2.0.5桥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应符合批准的城市规划航道等级。
导航网空应符合现行内河航行标准(GBJB 9-90)。
若所选通航水位与现有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车辆通行等有冲突,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沿海河流受潮汐影响的通航水位可由有关部门规定;如果没有,可以使用平均汛期高潮位。
在沿海平原城市,当潮汐影响较大,按内河通航标准航运要求与城市交通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通航水位和净高。原则如下:
(1)大部分船舶每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通过;
(2)每天都有少数大船有机会通过;
(3)不经常过桥(偶尔进出)的特大型船舶,可以考虑在限制条件下通行。
2.0.6城市桥梁建筑应体现时代风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梁的整体设计要符合建筑学原理。注意空之间的比例、节奏、明暗、稳定感,分清主次,部分服从主体。
桥梁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总平面和主体结构上,以塑造桥梁之美,这是一种跨越式的工程结构。创造出清晰明了的建筑形态。建筑的美应该忠于合理的受力结构,不在结构之外添加过多的装饰。
2.0.7城市桥梁设计应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采用机械化、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梁的构件应采用异型构件设计。
设计应确保桥梁在使用过程中的平稳运行和方便维护。
2.0.8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构件减小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选型应便于制造、施工和维护: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因市区限制必须修建曲线桥和斜坡桥时,应根据具体特点设计成特殊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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