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

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第1张

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第2张

任何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应该都是其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所谓量,是指通过评估方法获得评估结果的过程。近几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在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和使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尽管有一定的进展,但争议很大,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实践。本文试就价值类型的问题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价值类型属于价值理论范畴。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伊始,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的研究就层出不穷,观点各异。但总体上说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资产评估价值是价值还是价格?二是资产评估价值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对于如何理解资产评估价值,笔者曾在1996年时进行过初浅的研究,[①]本文不做进一步探讨。但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理论是基于西方经济学流派的价值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但“在西方经济学界,无论哪个派别都不真正区分价值、交换价值或价格。他们往往把三者当作同义语,或者说,混在一起,随便乱用。”[②]因此,要想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来判断清楚资产评估价值究竟是价值或价格,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评估永远是对一种价值的估计,而不是确凿的价格。或者说,价格是一种过去已往发生的行为,而评估价值则是对资产价值的一种估计。对于资产评估价值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关系,激进的观点认为,资产评估价值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相矛盾的,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了,这与目前我国经济学界的某种思潮相附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本人不敢妄断,但理论研究如果以勇气代替缜密推断,显然是不正确的。马克思有关价值与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关系的论述,对于理解资产评估价值仍有重要意义。马克思虽然不同意将使用价值视为价值的源泉,但他并没有否定“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在价值形成中的巨大作用,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③]而且,“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即使商品的价值。”[④]可见对于博大精深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学习和理解。上述分析尽管不是本文所研究的价值类型,但研究价值类型的基础作用在于,明确价值范畴主义,有助于科学研究价值类型。
  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必须研究和重视价值类型问题已达成共识。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1 、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涵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往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在运用和理解评估时明确披露价值类型和定义尤为重要,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使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资产评估价值都是有条件的特定价值,而非资产本身的客观价值和内在价值。价值类型指的是评估价值的类别,是每一项评估价值的具体价值尺度。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一项资产,价值涵义不同而产生评估价值差异,会使得评估值具有随意性和偏好性、缺乏客观性。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没有必要。因为强调评估价值涵义不同产生评估价值的差异,正是为了更有效真实的反映资产的评估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不同,其使用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的条件也不一样,一台机器设备,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和用于销售变现行为的评估,其价值涵义不同,评估值也不一样。用于销售变现行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市场的交换条件和需求者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则只是考虑该机器设备在新投资企业中的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显然,这时的需求者及其市场条件就会产生差异。
  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的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应该说,评估方法无所谓先进和落后之分,只要能够获得满足价值类型结果的方法都是可行和有效的,我国之所以采用成本法较多,主要是受制于市场条件。因此,在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和多样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评估市场价值的最常见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或现金流折现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根据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四种,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发。前三种方法除了语言表达方面差异外,内涵与国际通行的方法相同,清算价格法则是我国特有的方法。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还规定,在资产发生某种业务行为时应采用什么方法。这种根据资产行为规定评估方法的做法,极易造成一种误解,就是每一种方法与其资产行为和价值类型存在对应关系,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这种思路下,有关“某类资产评估应首选何种方法”等观点的提出就不难被人理解了。
  事实上,评估方法本身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方法应用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判断和选择。本人不同意理论界有人提出的以评估途径替代评估方法的观点,因对于方法应用错误是对于评估方法的误解,而不是评估方法本身的错误,但对提出这一观点的专家的出发点是赞同的,这有助于正确理解评估方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过程中,为了适应资产快速变现的评估要求而采用清算价格法,为获得所要求的评估价值,而运用一个简单的折扣率加以解决。这种应用的不妥之处在于:一是误解了评估方法,似乎所有评估方法都可以成为清算价格法;二是由于折扣率确定方法简单化,使评估价值获得缺乏可靠性和客观性。其实,我国可以在确定快速变现价值类型的前提下,广泛采用各种评估方法。
  3、 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委托方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涵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评估价值,并明确其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避免滥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
  价值类型的种类或表述,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两种:一种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观点。[⑤]另一种则是《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由于各国市场环境差异,语言习惯不同,表述有一定差别。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两种观点中所陈述的价值类型仍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借鉴国际惯例,我们以《国际评估准则》所述观点加以分析。当然,借鉴国际惯例,并不是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东西。与国际惯例接轨,指的是理念方面的一种趋向。即使与国际惯例接轨了,也并不是与国外完全一致就可以了。实际上,这些差异仍是存在的,差异形成原因,一是各国法律、体制差异;二是市场条件、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三是不同观点引致的差异。

  《国际评估准则》中对市场价值的描述是非常清楚的,市场价值定义为:
  “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通过上述市场价值的定义可以发现,市场价值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简称,它是在众多约束条件下的价值,或者说,市场价值是众多价值类型中需要条件最苛刻的价值。当然,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市场价值这种价值类型。其实,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绝对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实,即使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不存在绝对化的市场公平条件。最近八年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竟然三度降临信息经济学家头上,就是因为传统经济学都是以经济个体获得完全信息、市场完全竞争为基本前提。但在实际经济环境中,垄断竞争取代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信息经济学家正视这种市场条件下的各种分析研究,由此作出了贡献。他们的理论发端于发达市场,但似乎在我们信息更不对称的欠发达市场国家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非市场价值指的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这是在《国际评估准则》中可以找到的对非市场价值的定义。作者由此推断,非市场价值其实是没有定义的。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评估行业内反馈信息表明,非市场价值概念是模糊的,许多国家并不使用非市场价值这个术语。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前主席法国人马拉圭思先生指出:在法国,市场价值的概念被广泛接受,而非市场价值有时是混乱的。……市场价值的定义是IVSC定义的法语翻译。
  非市场价值并不是某一种价值类型,充其量不过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简称,2000年《国际评估准则》中非市场价值的构成可以说明。  由上述分析可知,非市场价值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因此,笔者主张摈弃非市场价值概念,而具体研究每一种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001年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价值类型”,但在正式发布的准则中却删掉了,并不表明价值类型不重要,而是反映准则修订者对于价值类型实用性考虑。问题的焦点在于价值类型是必须的,但是价值类型有哪些?每一种价值类型的定义怎样?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准则中规定了必须写的价值类型,但实际工作中仍会产生许多歧义。
  决定和影响价值类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包括:(1)评估的特定目的(经济行为);(2)市场条件;(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上述三项因素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问题是评估的特定目的,因为特定目的确定以后,直接影响市场条件,进而也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比如,资产在发生售卖的经济行为下,直接决定了市场中需求者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这种差异本身就是由于特定目的引致的价值类型不同造成的。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许多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特定目的,加上对市场条件的假设和判断选择价值类型,但例外的情况是,评估师也可以根据委托者的要求选择价值类型。一般地,企业破产、资产拍卖,我们可以选择清算价格,但也可以根据委托者要求,选择采用市场价值类型,因为根据对市场价值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国际评估界似乎对市场价值具有更大的偏好性,它是一种理想化的评估价值。当然,价值类型选择不同,直接影响评估价值数额。而且,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评估价值与实际资产交易值的差异度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破产评估选用清算价格这种价值类型,实际处置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较小;而如果选用市场价值类型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较大。可见,同样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的评估值,所表现的实际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异程度不同。强调说明的是,评估价值与资产交易值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现象,因为交易过程中的许多因素并非评估师所应考虑的内容,委托方使用评估价值时,应注意分析二者差异的原因。当然,这样并不是评估者对评估值就没有责任了。其仍然应对形成评估值的因素及参数选择方面负责。
  此外,还需补充说明的是:
  1、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业务伊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约束评估过程始终,评估过程中方法选择、参数判断和应用等均受制于价值类型。
  2、在价值类型中,几乎所有概念都是特指的,评估师需谨慎使用这些概念,不可望文生义,如公平价值、公允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等,都有其特定内涵。使用价值类型,更重要的是如何定义每一种价值类型,而不是简单使用某一种术语。市场价值这个术语,有的国家(英国)也称为公开市场价值,但其描述与《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是相同的。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清算价格、清偿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等名称不一的术语,这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清楚的界定、假定的描述这些术语的涵义,不至于使委托方误解价值类型。评估准则。制订者的任务是使这些术语概念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但需要时间和过程。
  3、在处理资产评估价值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方面,由于价值类型会影响评估价值构成,评估价值的口径与账务处理时应遵循的口径存在差异性,这不是本质问题,只是处理的技巧问题,即在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计价规则和口径合理使用评估价值就可以了。简单的例子是,有些机器设备的评估值反映的是机器设备的独立价格,而账务处理时,则应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再将应包含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加上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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