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合同上却要我写1200,说是为了我们不付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我是05年04份进某公司的。08年1月份才要求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合同上写着“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晚上还要求加班,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给予休息,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过40小时,公司解释说有给予我们提成。我在职的岗位是2000元工资,可合同上却要我写1200。说是为了我们不付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位律师回复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属于提成,个人工资也无权单方降低,且2000元的工资已经不用交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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