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是一名老师,2001年在上班途中出车祸造成左下肢截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2002年我申请工伤认定,但人事局工作人员说,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工人,不适合老师,当时只是做了伤残鉴定,是四级,人事局也未给出最终结论到底是不是工伤。最近我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05)36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但我去问劳动局,他们却又说过了时效,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还能不能办成工伤。
位律师回复
让劳动局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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