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的工资,”这种说法正确吗,3)劳动合同终止属于裁员吗,是否要按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5个月的工资,”这种说法正确吗,3)劳动合同终止属于裁员吗,是否要按照“第四十一条”执行?,第1张

我是2004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每年签一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08年3月1日签的,至2009年3月31日到期,在3月份公司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公司给予1.5个月经济补偿。
请问:
1)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补偿几个月工资?
2)有律师说:“如最后一次合同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签的,经济补偿金年限从用工之日计算。你的做了4年半,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是4.5个月的工资”这种说法正确吗
3)劳动合同终止属于裁员吗?是否要按照“第四十一条”执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位律师回复

如你在该公司满了4年半,可补偿5年。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就是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裁员是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裁减人员。你公司若无此举就不是裁员了,而是规避订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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