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我想问问各位,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补偿吗,应该补偿多少呢?

公司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我想问问各位,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补偿吗,应该补偿多少呢?,第1张

律师您好:
我于2005年7月在我公司上班,至今为止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08年初公司同意与我签订合同。但我没有答应,因为我认为2005-2008年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公司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我想问问各位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补偿吗?应该补偿多少呢?还有,05年应聘时因为身份证丢失,急于找工作,用的是姐姐的身份证,以后在工作中就一直以姐姐的名字,因为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也没有更改,这种情况会影响我索赔吗,因为我现在打算辞职。希望律师能够帮助。

位律师回复

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以只要2008年开始签有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是员工自己不签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并且,以他人身份证应聘,被单位发现后,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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