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补发08年3至10月份的工资,如能补,找哪个单位,如何来操作?
我有一个朋友,原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公务员待遇,06年刑一年,用缓刑一年。被判刑期间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在这一年里领取基本生活费,一年满后(07年11月份满),单位2008年3月份聘用了他,通过本单位向县人事局申请,县人事局向市人事局申请审批,至08年10月份批准为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为技术人员最低档。请问律师:原单位08年3月份聘用我的朋友,市人事局08年10月份才审批,08年11月份领取1300多元工资。08年3至10月之间领取的都是最低生活费,能不能补发08年3至10月份的工资,如能补,找哪个单位,如何来操作。
位律师回复可以要求补发,到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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