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年龄太大(66周岁了),单位不再与他签合同,请问,2008年以前的,他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关于下面这个问题怎么回答的不一样呢?
有一朋友97年12月到一事业单位干临时工(当时55周岁),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07年3月2日签订,有效期一年,08年3月2日到期。08年3月到期后单位不再与他签合同,因为他年龄太大(66周岁了)。单位不再与他签合同,请问,2008年以前的,他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谢谢!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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