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不给我出具任何东西,请问,稽查局这样做合适吗,我应怎样获得我应得的书面证据?
各位律师: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对方的一半我方负担,对方提供的发票经税务稽查局查证是虚开的,而且还不是同一单位的,稽查局的工作人员经我近四个月的追问才告知我,而且还不给我出具任何东西,请问,稽查局这样做合适吗?我应怎样获得我应得的书面证据?谢谢!
你好!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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