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呢?
原问题:公司原来是中外合资公司,后来中外双方的股份被第三方收购,新的控股人继承了公司的所有权利和债务。此后依法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进行了变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1、原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重新签定呢?
2、在公司变革过程中,个别员工离职,而他们与原公司签定的合同中有违约条款(非新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
补充问题:对于第一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大家都给出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条款,还是有所不同。有的说可以追索,有的说不可以!为此我特地去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咨询了下,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08年1月1日前辞职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1.1后辞职的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办理,他们解释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新法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是与新法抵触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我们的劳动合同无法追究1.1后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呢?
继续有效我同意劳动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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