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呢?

1后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呢?,第1张

原问题:公司原来是中外合资公司,后来中外双方的股份被第三方收购,新的控股人继承了公司的所有权利和债务。此后依法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进行了变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1、原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重新签定呢?
2、在公司变革过程中,个别员工离职,而他们与原公司签定的合同中有违约条款(非新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
补充问题:对于第一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大家都给出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条款,还是有所不同。有的说可以追索,有的说不可以!为此我特地去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咨询了下,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08年1月1日前辞职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1.1后辞职的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办理,他们解释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新法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是与新法抵触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我们的劳动合同无法追究1.1后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呢

位律师回复

继续有效我同意劳动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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