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对我是否可以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并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我2008年以前的工龄补偿?
我们老板为了降低我们的加班费,老板这样做对吗?例如我以前的工资底薪1000元,职加500元,现在老板要把我的工资改为,底薪770元,职加730元,请问老板这样做对吗?如果不对我是否可以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并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我2008年以前的工龄补偿?
位律师回复单位的做法不对,变更劳动报酬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加班费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你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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