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惩罚违法者呢,更何况企业又怎么肯首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先承认违法在先了吗?

而不惩罚违法者呢,更何况企业又怎么肯首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先承认违法在先了吗?,第1张

我于2003年7月在一大型超市的一门店工作,在2004年10月调到该超市的另一门店工作(两店在同一城市),2007年7月由于公司一直不支付加班工资而辞职,现已通过仲裁,裁决只有在第二门店的加班费及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正外于一审阶段,请问,我能要回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形成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吗? 有律师答: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可以,你是辞职,应该没有。这样的回答我不能理解,由于企业先违反劳动合同,我是被迫辞职的,却丧失了追偿额外经济补偿的权利,为什么这样的后果要劳动者来承担,而不惩罚违法者呢更何况企业又怎么肯首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先承认违法在先了吗

位律师回复

你好!额外经济补偿金从理论也是应当可以要回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额外经济补偿的支持率不是很高!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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