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惩罚违法者呢,更何况企业又怎么肯首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先承认违法在先了吗?
我于2003年7月在一大型超市的一门店工作,在2004年10月调到该超市的另一门店工作(两店在同一城市),2007年7月由于公司一直不支付加班工资而辞职,现已通过仲裁,裁决只有在第二门店的加班费及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正外于一审阶段,请问,我能要回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形成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吗? 有律师答: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可以,你是辞职,应该没有。这样的回答我不能理解,由于企业先违反劳动合同,我是被迫辞职的,却丧失了追偿额外经济补偿的权利,为什么这样的后果要劳动者来承担,而不惩罚违法者呢,更何况企业又怎么肯首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先承认违法在先了吗?
位律师回复你好!额外经济补偿金从理论也是应当可以要回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额外经济补偿的支持率不是很高!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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