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没有任何补偿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要求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如何赔偿?
情况是这样的,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3年,在工作到11年时在单位发出了劳动合同意向回条上明确提出愿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当年公司只与我续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期满后同样提出愿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向(有复印件),但公司同样只与我续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任何补偿金。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要求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如何赔偿?
你可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一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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