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一走了之?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一走了之?,第1张

一、我于2006年4月28日与某私营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由于个人原因,于2007年6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老总同意我于2007年9月20日离开公司,但必须承诺:
1。三年内不得从事以该公司有关的工作;
2。不得参与年底公司的提成;
3。我的劳动关系必须于2008年9月20日才能转走。
二、公司在结算工资时,将原来承诺的按可研项目做完脱稿后即算完成改为必须申报提交后才算完成,将我已完成的13个可研项目减到6个,并且将其中一个可研项目的公司所交的所得税算在我的工资扣款中。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一走了之

位律师回复

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应该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应当一走了之。【云南昆明—李贵友律师团】〓【联系电话:13095366612】本律师团专业性免费法律咨询网站:李贵友律师团—昆明法律服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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