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第1张

我们在12月3号收到公司的新合同,合同上的有效期却是2007年12月1号——2008年11月30号。
合同内将我们底薪降至原来的40%,我原来的底薪是2000,现在合同上的底薪只有750。另外附了一份《岗位聘用通知书》,上面写的是“岗位津贴650元/月;绩效浮动工资为0-600元/月,也就是说主合同上的底薪为原来的40%,岗位工资为原来底薪的30%,绩效浮动工资为底薪的30%,加起来刚好是原来的底薪。但后两者没有写进合同,且公司对“绩效浮动工资”的解释为“公司赚了钱就按比例发放”(公司近两年一直处理亏损状态)
《岗位聘用通知书》的最后一条:“被聘用人收到该《岗位聘用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本《岗位聘用书》的全部内容。
对于合同的有效日期的解释是因为公司要在12月30号重组完毕,所以有效日期从12月1号开始。对里面一系列的软条款却并未作任何解释,态度是“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不签”。不愿意签的后果就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请律师作详细解答,非常感谢,在线等!

位律师回复

你是说公司重组后与你们签订的合同与以前不同?如重组为新的公司,新公司与你们的合同要受重组时企业与行政主管部位的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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