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将做重大调整

2023年1月1日起,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将做重大调整,第1张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和经办流程,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根据关于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215号)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抚医保〔202258号),20231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门诊慢特政策,新政策做以下调整:

    1.调整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按照全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统一部署,保留部分治疗周期长、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发病、常见病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归并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

    2.细化恶性肿瘤特病类别。恶性肿瘤门诊特病待遇分为门诊放化疗、镇痛治疗、内分泌治疗、辅助治疗,患者可依据不同的治疗方案办理相应待遇。

    3.调整起付标准: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均不设置起付标准

    4.设立待遇时限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5.新增居民病种:新增居民慢特病病种五项分别为:布鲁氏菌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6.取消定点管理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诊疗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门诊慢特病具体病种目录、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详见关于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215号),具体经办流程见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抚医保〔202258号)(网址:)。

    门诊慢特病具体认定事宜可咨询相应病种认定医疗机构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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