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一)

房地产估价: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一),第1张

房地产估价: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一),第2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格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制定,目前可以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买卖双方还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尤其是购房人的房屋面积、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必须详细约定清楚。
合同关键条款详情:
(1)房屋面积相关条款。买受人签订现房买卖合同时,本条款要求明确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共用部位的构成及具体平方米数、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数、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比;在提前买房时,也要注意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条款应表述为:“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正常误差,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照实际面积重新结算误差;误差超过3%的,视为卖方违约,由卖方承担合同责任。”
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该单元在整栋楼中的位置示意图,该单元的平面图也要在合同中写明或附上。
(2)价格、费用和付款金额相同的条款。条款要明确,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得包含其他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方面,应明确详细地规定付款方式,如定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金额等。
(3)关于不可抗力。一般房地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这个表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法,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设定了延期和扩建。但卖方不能将开发商自身的过错,如市场判断不准、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佳等因素归结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将无法预料的季节性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结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定义的。
(4)与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签订合同时,买方必须将质量要求详细写入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和档次;建筑材料清单和等级;室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道通畅;门、窗和家具的缺陷;应涉及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合同还可以约定房屋的保修期限、附属设备的保管期限等。
(五)售后物业管理条款。这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完善,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责任界定不明确。但购房者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比如: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业主有权决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确保购房人入住后水、电、气供应、安全保卫、房屋维修、公共设施、邮政、通讯等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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