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试点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四)

项目“代建制”试点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四),第1张

项目“代建制”试点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四),第2张

7.严格资金拨付管理在实行“代建制”期间,应严格控制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方式由财政拨款给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用户)再由建设用户拨付给建设、监理单位,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投资者根据建设用户按进度签证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建设、监理单位,资金的使用和拨付需经过项目管理企业的签证和审核。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减少各类项目的资金积压,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上海模式要求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偿还和管理。按合同落实资金,并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签证及时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目法人应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作的规范和安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重庆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公益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计委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未成立项目法人的,可向项目管理企业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合同设立相应的项目部和专用账户,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服务费经财政部门和计委批准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工程竣工后,工期先进、质量优良的,按合同约定给予项目单位奖励;超出工程预算或质量不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代理制”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上海市要求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和施工承包商,同时根据招标方案派出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按照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负责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庆要求,因设计不当导致设计过度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工程投资、质量、工期控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严重违约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
三、“代建制”发展趋势[br/]实践证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实现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体制改革目标的有力举措。在我看来,这三种模式的总体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大体框架基本统一,具体操作略有不同。上海和重庆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也是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依据。深圳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困难,不是很成功。究其原因,在于作为业主的工务局,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掌管所有的建设项目,权力过度集中,属于垄断行为,严重挫伤了用户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不能完成的现象,这是典型的“EPC”模式。
1。“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项目的“代建制”起源于美国的施工经理制(CM)。CM是业主委托施工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和调试等。,但不承包工程造价。施工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以业主的名义开展工作。如果他有自主选择设计单位和承包商的权利,业主要对施工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选择施工经理是CM项目管理的关键。
“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方与项目使用方分离,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组织管理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竣工后移交给业主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代理业主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工程总承包是指业主根据合同委托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进行承包的全过程或几个阶段。其中,“EPC”要求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交叉和紧密配合,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全面负责。承包商还需要承担试运行阶段的技术服务。
显然,“代建制”和“EPC”不能混为一谈。“代建制”是建设管理成本的合同。项目管理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EPC”是工程造价的总承包,总承包商不具有项目法人地位,不能行使全部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项目使用者不能脱离项目建设。
2。“代建制”模式的完善与推广通过综合分析研究,结合《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笔者认为“代建制”模式中应有五个主体: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包商和用户(运营单位)。这五个主体的关系是:政府成立城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管理市场;业主根据投资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督;承包商根据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的管理;用户(运营单位)将最终使用(运营)已建成的项目,并在使用(应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督。
实施“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项目管理企业、承包商和运营单位必须通过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是实施“代建制”的关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实施“代建制”的基础,代理合同的完善是“代建制”管理的保障。因此,向全社会全面开放建设项目管理市场,培育代建人,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公平竞争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完善“代建制”的必然选择。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必将对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考大咨询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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