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二)

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二),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二),第2张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权利义务对等、义务责任一致。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一)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享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剥夺或者阻碍他们的合法活动;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三)接受政府及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用,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权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一)具备合法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二)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虚假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协议,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职责
(一)对其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人类无法预见、抵御和克服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人为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失误和过失造成的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定要进行责任追究,这里指的是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按照安全生产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包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和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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