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第1张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第2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质量,保证锅炉结构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固定式工业锅炉和在用家用锅炉的定期检验。
1。以水为介质的压力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大于等于0.06 MW (5× 10万大卡/小时)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电蒸汽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认可的检验人员进行。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查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检验单位应当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两个月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1)。锅炉用户应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40天,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表》(附件2)。检查单位应根据每个用户的预计检查日期制定检查计划,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五条用户应准备好可检验的锅炉相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检验记录、上一年度的检验报告。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仔细查阅上述相关资料,以了解锅炉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第六条为保证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检查的顺利进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 .与被检锅炉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水)管道、污水管道、给水管道和烟气管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检查时需要攀爬(离地3m以上)且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时,应搭设脚手架;
3。检查用照明电源应为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当干烟道内有适当的安全措施时,可以使用不高于36V的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灰门,确认锅炉内部充分冷却(35℃以下)进行通风;
5。清除锅炉内的水垢、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和炉渣,露出金属表面。将秤样品留给检查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和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供应和点火系统必须锁定。
检验员在开始检验前,必须仔细检查上述准备工作。
第七条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查人员的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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