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关系认识及诉讼问题

对同居关系认识及诉讼问题,第1张

对同居关系认识及诉讼问题,第2张

同居,又称非法同居。我觉得叫同居更合适。不合法,不受法律控制,不受法律保护,看似贬义。直接叫同居更中性。同居带来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和离婚相提并论。比较:男女之间。同居男女之间没有法律界定和认可的关系,所以双方在法律层面没有权利和义务;在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限制,有所谓的配偶权,包括相互忠诚、赡养、信任、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比:财产。同居产生的财产归同居者所有,夫妻关系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除非解除婚姻关系,否则不得要求分割2。对比:孩子。一起出生的孩子和父母的关系和婚姻中的关系是一样的。可见,同居和婚姻除了男女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现行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修改之前,同居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即有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只需要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就可以一起解除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费。就像离婚诉讼一样,是复合诉讼。
但是现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意味着解除同居关系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除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不受理其他同居关系。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意味着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可以单独诉讼。为什么不能一起起诉?我觉得原因是:那个“或者”字。法律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这两个问题并列,只能独立诉讼。在我看来,两个诉讼中分别取消了过于严格的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个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些困扰,当事人不解也是可以理解的。法院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矛盾!如果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将两个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必然的案由是同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这似乎与一个诉讼相悖。对于法院来说,只有一个选择。
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为人民法院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什么能被接受,什么不能被接受,这是一个严格的规则。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支持意见是人民法院职责明确,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受法律保护的就该管,不受法律保护的就不该管,体现了法律爱恨分明的态度。反对者认为,同居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能力被法律介入,法律有能力解决其问题。既然同居是民事关系,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法院不能因为两者之间的冲突而回避问题,拒绝判决。两者似乎都有道理。我只想说的是,法院会面临这样的困惑:一边是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的期待,一边是法律的冷漠。试想,缺乏责任意识的法律,缺乏人文关怀的法律,即使再严谨、易操作,人们也感受不到法治的温暖。如何让人们相信法律,依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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