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趣味小解(一)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的公力救济权(即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迟延行使权利至法定期间而消灭。
注:(1)诉讼时效过去后,当事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具体来说,法院还是应该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而消灭其胜诉的权利。
(2)注意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讼权利的一种,是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对应。过了诉讼时效,胜诉的权利消灭了,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这里举个综合的例子:A和B是好朋友,一直关系很好。甲想开公司,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2007年1月1日,A公司经营失败,无力还钱。此时,B有权要求A在2年内还钱。如果B因为感情不好向A要钱,不去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两年,B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但是,如果B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本案中应当受理,因为B的起诉权并未消灭;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B在近两年内没有任何理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其对A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最终可以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此时B的胜诉权利消灭。
然后,在上面的案例中,被法院驳回的B情绪低落,非常气愤。他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入医院。A突然意识到自己真的很抱歉没有还那10万,于是A找到B说,我把那10万还你。我们仍然是朋友。b好的。就这样,10万元回到了B的口袋。此时,可能有人会问,B不是否定了主张吗?我怎么还有权利接受A后来还的10万?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这就涉及到一个自然债务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乙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B的胜诉权虽已消灭,但10万元债权并未消灭。只是从法定债务变成了自然债务。既然是债,不管是什么债,A随时可以给,B随时可以收。只有一次B收了,A想反悔,说,我不需要还。我是看到B这么生气才还的。现在他这样对我,我想要回来。不好意思,A此时拿不回钱,因为自然债务清偿后,权利义务消灭,债务关系消灭,A无权再要。
(3)诉讼时效只限于请求权。这里推而广之,根据权利功能的不同,权利可以分为请求权、防卫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诉讼时效仅限于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