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实质性条件
判决目的
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对僵局负有主要责任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但公司仍具备打破僵局、改善经营的客观条件,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
2001年3月,原告博X公司、博X公司、董某分别出资1950万元、45万元、5万元,第三人A公司出资2000万元。四方共同成立被告博B公司从事基因芯片技术开发。根据公司设立的协议和公司章程,A公司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年。在此期间,博X公司将“肝炎基因芯片技术”转让给博B公司。2002年,博X公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由于博X公司未履行技术转让义务,博B公司在2002年未更换法定代表人。A公司和博X公司为此先后提起了一次仲裁和两次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别作出了博X公司向博B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2000万元、A公司和博B公司履行更换法定代表人义务的裁决和判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履行裁决和判决。此外,工商年检报告显示,博B公司自2001年3月成立以来,连年经营亏损,现无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停业状态。2006年6月,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博B公司。A公司不同意解散博B公司,认为只要博X公司履行返还技术转让费的义务,公司经营状况就会好转。本案审理中,法院指令博B公司召开股东会。但是,博X公司提出的解散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A公司提出的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的建议,未能在股东会上形成有效决议。法院还要求各方股东对内或对外转让各自持有的博B公司股份,限期协商,并主持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B公司连续数年经营亏损,公司股东会未能达成有效决议,但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不充分。首先,博X公司应对博B公司经营不善承担一定责任。X公司没有履行向B公司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履行返还技术转让费的仲裁裁决,这无疑在技术和资金方面对B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博X公司先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提供公司账册的方式相互争斗,导致公司股东相互指责、表决僵持不下。其次,博B公司仍有脱困的可能。如果双方股东积极履行已经生效的相关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博B公司获得资金返还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公司经营状况应当会有所改善。此外,博X公司和董某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相应的救济。据此,判决不支持3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点评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为《公司法》创设了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本案是法院根据上述新规定受理和判决的一种新型案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首先,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这项立法旨在为公司的僵局增加最后的补救措施。
因此,在不同股东的利益中,这种立法应该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和受害者,而不是对公司僵局的形成负主要责任的“肇事者”。否则,允许对僵局负主要责任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将有助于他们对其他无辜股东实施“二次伤害”(造成一次僵局,再次解散公司),这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毫无疑问,对公司僵局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的股东,也对解决公司僵局的困境和维持公司的存在负有主要责任。如果他们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权利滥用和诉讼破坏诚信。
二、严格把握从公司僵局到公司解散的条件。要全面把握该条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护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僵局到决定解散公司的必备条件应该是:不解散公司,僵局就无法打破,不打破僵局,股东利益就无法保全。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考察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已经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者必然遭受重大损失,还应当通过指令股东大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已经陷入僵局,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形成有效决议。是否构成“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取决于股东的投资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的持续减值而遭受本不应发生或者本可以避免的重大损失。判断“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一方面“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如果没有穷尽其他手段,股东不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另一方面要考察用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经营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要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寻找其他途径全面扭转公司经营管理的困境,包括公司自救、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通过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走出困境的可能性。需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前景,客观评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经营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当公司确实走不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退出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股东持有10%以上的股份,才能决定解散公司。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