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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活动。理解国家赔偿法的广义和狭义。
国家赔偿的特点
1。赔偿主体具体;
2。赔偿范围具体;
3。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制定;
4。补偿程序是多样化的。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判断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题元素;
2。行为要素;
3。损害结果的要素;
4。因果关系的要素。
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和结构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 .非法拘禁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因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r]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
4。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掌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六条受害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来源:www.examda.com
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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