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4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4,第1张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4,第2张

案件介绍:原告:邹某,男,38岁,个体经营。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某省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街道、道路乱扔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至2000元罚款。2001年,该省某市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条例设定的本市处罚权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沿街摆摊开个体布店时,将大量垃圾扔到街上。城管执法局值班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命令其清除垃圾。邹不但不听,反而和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管执法局最终对邹某作出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1000元;(2)命令他们立即清除垃圾。
邹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被罚款了,就不能要求我清除垃圾;如果你要我清除垃圾,你不能再罚我了;否则这就是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
你觉得邹的理由成立吗?
案例四点评:鉴于本章任务,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不予讨论,仅限于在此点评:本案中,市城管执法局对邹某作出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包含两项内容。是为了一件事重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虽然只确立了“一物不得罚两次以上”的原则,但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几乎普遍认同“一物不得罚两次以上”(即一物不得再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同一行政主体不能向相对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决定,也不能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各以自己的理由作出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多个行政主体有权处罚时,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同一行政主体立案,发现相对人同时违反数项法律法规的,应当选择最重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罚。但“一事不再罚”并不意味着:(1)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处罚,如决定同时给予罚款和拘留;(二)同一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由其他机关追究民事责任的。
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对邹某作出的一份决定包含两项内容: (一)对邹某罚款1000元;(2)命令他们立即清除垃圾。这里,前者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面的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命令。所以,一个行政处罚和一个行政命令同时作出的时候,没有重罚,因为这里没有“两罚”,只有“一罚”和“一令”。正因为如此,城管执法局将上述两种属于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命名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妥当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也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有权利和义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所以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邹清理垃圾,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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