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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当事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或者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二。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使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合伙人是共同原告。
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共同原告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权益或者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方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置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撤销、吊销、合并、强制合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以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行政争议为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行政机关被认定为被告,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设立并赋予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拒绝提起诉讼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拒绝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拒绝提起诉讼的,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拒绝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3)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和组织大致包括以下六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害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对其权益影响最大的人;
(五)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六)与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伪非行政组织。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因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有: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四。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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