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考试辅导:计税依据

税法一考试辅导:计税依据,第1张

税法一考试辅导:计税依据,第2张

一、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固定税率。,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消费税是以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价计征方式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卷烟、粮食酒、薯类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量定额与从价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2)自产应税消费品,是指转让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税额;
(5)卷烟从价税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是分配价格或核定价格。
三。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用途;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计算销售额,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包括买方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给买方开具的运费发票,纳税人转给买方的钱,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③与包装一起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包装是否单独定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如果没有对包装进行定价并随产品一起销售,而是收取了押金,那么这笔押金就不应该包括在消费品的销售中进行征税。但不可退还且已收取一年以上的保证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与应税消费品一起定价销售并收取押金的包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退还押金的,应当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④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押金,不论押金是否退还,也不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都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三)自产、自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各期销售价格不同的,应当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加权平均数据中不应包括销售价格)。
四。计税依据的一些特殊规定
(1)核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价格
上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如下:
①卷烟、粮食酒计税价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从销售额中扣除购进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①购进应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购买了完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购买了纳税护肤品生产的护肤品;
④购买了贵重的珠宝首饰和纳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
⑤购买了已征税的鞭炮、烟花;
⑥用完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外购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
⑦完税摩托车生产的外购摩托车。
注意对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购进的应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珠宝,属于零售环节消费税的,不得在计税时扣除购进珠宝玉石已缴纳的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网点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网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网点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关于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交换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作为投资入股和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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