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港区新政10月3日起实施
昨日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164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九大类业务可在保税港区内开展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港口作业;
(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规定,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三类货物将获海关免税优惠
《办法》规定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须申报
对于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监管,《办法》要求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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