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张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2张

1.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①案件含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诉讼。
②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有可能无法执行或者以后难以执行。
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④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的纠纷属于财产纠纷。
②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③诉讼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
④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将被拒绝。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2。先予执行
(1)概念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交付执行之前,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特殊物,立即交付执行。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本案属于给付诉讼,否则即使终审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不需要先予执行。【/br/】②双方争议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人生活困难或者生产急需,不采取事先措施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的。
④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
(3)先予执行的案件可以书面裁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4)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如果事先作出决定,必须立即使用和执行裁决。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只能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上诉。复议结果,认为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通过执行逆转的方式恢复执行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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