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程、效力
(1)破产程序终止的原因
1。和解和纠正程序的终止
2。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破产程序终止的程序和效力
1。破产案件的终结程序。
(二)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件和其他档案资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没有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创办人或者股东保管。
(3)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进行补充分配。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追缴的财产,包括因破产程序费用错误而追缴的款项、因权利确认而追缴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
2。破产案件终结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的效力
法人资格消灭时,其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二)对破产债权人的影响
未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在程序终结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
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原则上不受影响。债权人未按破产程序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对破产机构的影响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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