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赔偿甲方吗,应遵守第四条执行吗,第四条和第一条矛盾吗,第四条体现法律公平吗?
各位律师:
问题:乙方无法经营,能否退租后两年房屋?如何退租,如甲方起诉乙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吗?应遵守第四条执行吗?第四条和第一条矛盾吗?第四条体现法律公平吗?
租房屋协议书
关于焦某东五间房屋租给杨某 刘某使用,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此协议如下:
焦某 ( 简称甲方)
租房屋人 杨某 刘某(简称乙方)
一 甲方将五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时间一定三年,从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结算方式为每年4500元,签字2007年11月1日生效。先付清第一年租房费,以后每年结算都以每年11月1日提前付一年。否则不予租房。
二 乙方在承包房屋期间,不准房屋有损,需要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如乙方接水管房前屋后等建设,合同期满后乙方无权收回。
四 乙方在承包期间,付清甲方逐年房费,乙方承包期如有赔损等原因,乙方必须付清甲方余下几年房费,付不清租房费,甲方有权拿乙方财产等物,结算甲方所得租房费。
五 南六间房屋五间房基地,乙方没有租用,如有人占用乙方要给南六间房屋五间房基地流出以前墙六米
有合同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租金损失来计算,如问详情请于电话联系:1396138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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