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二)

咨询: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二),第1张

工程造价管理建议加强招投标阶段的价格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 随着合理低价招标方式的逐步采用,招标活动中的价格确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各省市都有专门的评标办法,其中对价格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标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显著的作用,似乎短时间内仍难以淡化标底直至取消。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底即价格的监管,建立以标底为重要影响因素的评标评分规则。 杜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发包人意图编制标底,投标人无奈接受的情况。 尤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价格”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风险因素和措施的评估标准。 “块价”显然是为了防止“高估计算”而设置的。反过来,谁来审查它的合理性?只有把招投标阶段的价格定下来,做好,才能为合同的诚信履行和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市场行为的监管。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直没有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工程结算不确定是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债清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边清边欠的现象屡禁不止。 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每年都在高速增长,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工程结算的拖延,以及业主以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为借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包方恶意违约之外,由于工程结算没有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量化确定,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与合同计价管理办法》,2004年《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并不能从根本上根治发包人拖延结算、一审再审的做法,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法院才能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裁决。 从政府招标到项目验收备案制度都有很好的管理制度。 目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验收而制定的。 而工程结算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标志着建筑市场交易的最终完成。正是由于这种不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结算是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有必要加强监管。 在现阶段工程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向后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体现对建设参与各方市场行为的监管,将工程结算文件纳入竣工备案管理范围,使市场参与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强制要求明确区分竣工和交付两个环节,实行不结算不交付制度——即防止在价格确定之前就把商品给人,检测之后再谈价格。 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作为独立程序增加,约定双方在完成竣工手续后即可使用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交接的前提是双方是否完成了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这样,承包人可以更好地依法行使留置权、折价权、拍卖权和优先受偿权。 工程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相结合,不仅符合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是从根本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力措施。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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