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其他进出境货物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其他进出境货物,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其他进出境货物,第2张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过境货物的定义。中转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中国境内通过陆路运输,然后再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范围
(一)来自与我国签订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者在与我国签订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接收或交付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允许过境;(二)来自未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经国家经贸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三)下列货物禁止过境: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晶体和弹药(以军事手段运输的除外);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体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经营人和承运人的定义及运输条件
(一)过境货物经营人和承运人的定义:①中国境内过境运输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有权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为过境货运代理业务(国际多式联运)。②在中国境内承担过境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条件:①装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者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封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设备;②运输部门和经营人有责任保护关封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关封;③经营者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报关注册登记。
4。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及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海关监管过境货物的目的是防止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中国境内,或者混入过境货物中携带出境,从而防止过境货物被禁止通过中国境内。因此,转关运输货物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手续。
(二)转关货物的报关程序①转关货物的报关程序。转关运输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者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和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货物经进境地海关验核后,进境地海关在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在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和转关运输货物清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单一并交给经营人或报关企业;经营人或承运人应负责将上述文件完整、及时地移交给当地海关核查。
②过境货物的复出境手续。转关运输货物出境时,经营人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境地海关制发的关封等单证;有关单证、印章和货物经出境地海关核实无误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5。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特殊规定
(一)逾期转关运输货物的处理或未出境①海关对逾期转关运输货物的处理:转关运输货物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收运和销售,销售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②转关运输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内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3个月。如无特殊情况延期后不能出境,擅自在境内停留,海关将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款。
(二)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暂时储存运输的规定①过境货物因改变运输工具等原因需要卸载储存时,应当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在海关指定或者同意的仓库或者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入境后、出境前,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运输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3)其他行政法规①民用爆炸物品、医用麻醉药品等过境运输。过境前须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
②如虚报货物名称、国别,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但一般情况下,在核对相关货运单据后,确认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即可以允许携带出境,也可以放行出境。【/br/】③海关监管转关货物过程中,除违法或可疑情况外,海关一般只进行外观检查放行。海关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场,负责移动货物,开启和重新密封货物包装。
④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发生灭失或短少的(不可抗力除外),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纳税手续。(二)过境货物。过境货物的定义。转关运输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经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上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而不是由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的货物。
2。中转货物与中转货物的区别
(1)中转货物需要通过陆路运输到海外,而中转货物不需要通过陆路运输到海外。
(2)转运货物需要在海关设置的地点改运。
3。货物转运的条件。进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货物;
(2)进口舱单表明货物在运输途中;
(3)持有普通提单,但在装卸前向海关申报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管理人提供真实证明;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船,经海关批准的。
4。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及报关规则
(一)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①装载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舱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批准后,在海关指定地点变更运输工具;(三)在规定时间内运输出境。
(二)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①海关监管转运货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货物在港口换装过程中混装进口或出口。因此,转运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运至国外,并接受海关全程监管;②外国过境货物在中国口岸储存期间不得开拆、重新包装或加工;③过境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运出境外,否则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并出售。
口岸海关有权对过境的外国货物进行开箱检查。但如果没有发现违法或可疑情况,一般只对在途货物进行外观检查。
(三)通过货物运输。直通货物的定义。直通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船舶、船、[/k0/]运入境内,由原运输工具运出境外的货物。
2。直通货物与中转货物、转运货物的区别
(一)直通货物与中转货物的区别直通货物与中转货物的区别在于,直通货物是由原船或空运到海外空而中转货物必须通过陆路运输到海外。
(二)直通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直通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在于,直通货物是由原船或船空运输,而转运货物是通过改变运输方式运输到境外。
3。联运货物报关手续
(一)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持注明联运货物名称、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或者国际民航飞机使用的进口货物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二)进境地海关收到申报后,应当在运输工具到达和离境时查验申报货物,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需要运载或者翻转货物进行装卸时,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二。快递商品
(一)快递商品概述
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快递经营者。
2。快递货物的分类根据海关对进出境快递货物的规定,快递货物可分为以下四类:
(1)A类快递货物是指按现行海关规定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据和票据。
(2)B类快递货物是指在现行海关法规规定的限额内免税的货物。包括: (一)进口关税在10元人民币以内的一批货物;②《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限额和免税范围的通知》规定的限额和免税范围内的个人自用物品;③价值人民币400元以内的货物样品和广告,可以免税或者符合《进出口货物和广告海关监管办法》规定的其他监管条件。
(三)C类快递货物,是指超过现行海关法规规定限额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和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在此列。
(4)D类快递货物是指前三类以外的货物,也称一般快递货物。
3。快递货物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放行下列物品: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人员的公私物品;
(三)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私物品。
(四)外国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物品。
4。快递经营者的备案审批。经营者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表、外经贸主管部门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与境外合作方(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监理专用仓库图纸;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当地海关审核提出,报海关总署审批。
经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经营人所在地海关转发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经营人凭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向当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地海关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签发《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注册登记证》。经营者必须取得进出境快件经营者登记备案证明,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书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自取得进出境快件经营者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者登记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二)快递货物报关程序
1。进口快递货物报关程序
(一)甲类、乙类快递货物报关程序①快递经营企业使用快递EDI申报系统录入《快递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发送电子放行回执;③快递企业收到电子放行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提取货物。海关决定查验的,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二)C、D类快递货物报关程序①快递经营企业或报关代理机构使用快递EDI申报系统录入快递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发送电子放行回执;③快递经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收到电子放行信息后,应向海关提交快递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等书面凭证;④海关核对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货物放行章,快递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凭运单发货。
2。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及时限
(一)甲、乙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①快递经营企业使用快递EDI申报系统录入《快递货物报关单》,在运单栏填写总运单号,并附三免清单向海关申报;②出口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单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发送电子放行回执;③快递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单进行装载。海关决定查验的,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A、B类快递货物也叫三免快递货物,即免关税、免证书、免统计的货物。
(2)C、D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与A、B类出口快件类似。它们的区别在于:
①A类、B类出口快件申报的运单栏填写总运单编号,而C类、D类必须填写具体运单编号,
②A类、B类出口快件可按总运单编号申报,C类、D类必须按具体运单编号逐一申报。
3。快递货物申报时限
(一)进境快递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24小时内办理报关手续。
(二)出境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启运4小时前办理报关手续。
三。无偿补偿货物
(一)无偿补偿货物的定义
无偿补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免税或放行后发现残损、短少或质量低劣,由境外承运人、托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进口货物无成本补偿的基本特征1。货物无成本补偿是进口货物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向供应商要求补偿,供应商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补偿的一种行为;违反相关进口管理规定索赔进口的,不能通过无偿赔偿货物的方式申请源检网。
2。原申报进口货物已放行的原货物,海关已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已缴纳关税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海关放行后,它发现了损坏并要求进口。
3。赔货就是赔偿损坏的部分。按照国际惯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赔偿一般限于交易货物的直接损失(仅限于损坏、短缺或质量差)
和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间接损失(如设备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般不能纳入赔偿范围。
(三)无补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非国家限制进口的免赔额货物的报关程序:
(1)该类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持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索赔协议、商检证明向海关申报。
(2)申报后,海关除按有关规定审核上述单证外,还应凭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3)货物进口时未向海关申报货物已退运出口,或者虽已申报货物已退运出口但无法提供相应出口证明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2。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无成本补偿货物的报关程序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无成本补偿货物相同,但应注意以下两点:
(1)与原进口货物在名称、数量、价值、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原进口货物可以退运出口。
(二)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回国或者不能提供相应单证表明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回国的,应当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予以征税放行。
(四)无成本补偿进口货物的免税和免税限额
1。原进口货物短少,且短少部分已征税,或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回国或已放弃海关处理,原已纳税款未退还的,可免税进口无成本补偿的进口货物。
2。原进口货物未退运至境外并交由海关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机器、仪器及其零部件,如有损坏或质量低劣,需用同类货物替换,无成本补偿的进口货物可免税;
(2)对于一些损坏或质量低劣的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海外国家同意降价并予以赔偿。只要补偿的进口货物与原货物具有相同的名称、规格、型号,且价格不超过降低的价格,则无成本补偿的进口货物也可以免税。但视损坏程度,留在中国的货物残值要征税;
(3)车辆、家用电器、办公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也可免税,但留在中国境内的货物残值将按损坏程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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