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2张

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程序,既包括进出口单证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程序,也包括以各种国家许可证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程序。这种管理制度被称为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常用手段。它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已久,并被广泛使用。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进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货物和技术目录。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企业不得进口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停止进口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技术: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必须禁止进口;
(3)破坏生态环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货物包括:列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的货物,以及因各种原因被停止进口的其他货物。
(一)列入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有五种。即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一批)、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二批)、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四批)和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五批),其中:
——国家制定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比如国家禁止进口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属于旧机电产品,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人身安全(电器、医疗器械)、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和车船机械)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四批)和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五批)与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有关。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油泥等13种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进口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废物、受放射性污染的废金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口来自疫区或者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
(3)其他
-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和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空压缩机(包括汽车空压缩机);
-停止进口右方向盘汽车;
——停止进口二手衣物、国产手表、凝血因子ⅷ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等。
2。禁止进口技术的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禁止和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我国《禁止和限制技术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的禁止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技术;(二)限制进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口目录货物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和技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技术: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2)为建立或者加速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需要限制任何形式的农、牧、渔业产品进口的;
(4)为保护国家的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的管理
对于限制进口货物的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适用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适用关税税率。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据此,我国限制进口的货物按其限制方式可分为进口配额限制和进口非配额限制。
(一)进口配额限制
进口配额限制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进口数量,但过度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直接影响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危及国家外汇收支状况的措施。在中国,进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进口配额
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进口采取的措施,规定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内的总量,经国家批准后允许在配额内进口,超过配额则禁止进口。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以绝对数量的形式限制某些重要商品进口的目的。它是中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进口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和其他条件,按照效率、公平、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配额主管部门向符合配额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书。【/br/】目前,我国采取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的管制方式,即申请人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办理进口及外汇核销等进口手续。配额和许可证相结合,有利于控制配额数量,防止超配额进口,建立政府部门间的有效监管。
-关税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商品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进口制定优惠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总量的措施。配额内的,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果超过配额,则按照超出配额部分的税率征税。一般来说,配额税率的优惠幅度是很大的,有些商品如小麦的税率相差70多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实行配额税率,以此作为成本杠杆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所以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的数量限制。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用专章明确规定了关税配额管理。主要内容如下: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外税率征税;可以对所有应用统一分配资费;对所有申请统一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关税配额持有者未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时归还且在当年年底前未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发布。
(二)对进口的非配额限制
对进口的非配额限制,是指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各种限制的进口措施。,为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取得国家行政许可和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其管理形式为无定额管理。
非配额限制管理是我国现行进出口许可制度中进口限制管理的范围,涉及管理部门和管理证书最多,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无线电设备进口和民用爆破器材进口。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各自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和资格条件。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允许进口性质的各种证件(即许可证)。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中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被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方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目前,生物技术、化学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化技术、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被列入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中国禁止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自由进口
除上述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和技术以外的所有货物都属于自由出口的范围。商品和技术的自由出口不受限制。但是,基于监测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登记管理,即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有关手续,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并出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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