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经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二)

提示:《经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二),第1张

提示:《经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二),第2张


第十章合同法(特别规定)

一、销售合同(P335)

二。贷款合同(P341)

1.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3.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归还贷款,并按实际贷款额计算利息。

4.对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在一年期满时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与贷款一并支付。

5.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三。租赁合同(P342)

四。融资租赁合同(P343)

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2.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3.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P345)

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人将其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及物动词建筑工程合同(P346)

第二章XI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具体内容(P371,380)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包括18项;外汇支出具体包括27项。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5项;外汇支出具体包括九项。

二。个人外汇管理。(P376)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相当于每人每年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

三。外债管理。(P382)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和上一年度外汇收入的50%。

四。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P389)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托收承付的有关规定(P398)

二。委托收款相关规定(P402)

三。银行卡费用(P407)

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酒店、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交易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四。电子支付的相关规定(P413)

1.在电子支付关系中,银行扮演着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中介的角色。

2.电子支付各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客户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限制电子支付金额:①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但银行与客户能够通过约定提前提供有效支付依据的除外;③在客户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内,银行应设定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4.电子支付的六大补救措施。

动词 (verb的缩写)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P433)

1.基本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收付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和提取其工资、奖金及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贷款的存取、贷款偿还及其他结算资金。该账户可以支付现金,但不能提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种专项资金的收付。不同的专项资金用于不同的范围。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和存款人临时业务活动的资金收付。

5.个人存款账户用于个人转账、支付和现金存取。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法成立的生效条件。(第444页)

第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第451页)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有效。

2.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即期支付票据和本票的权利。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内。

三。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P452)

票据挂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采取哪种补救措施,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存在失票事实;第二,败诉方必须是票据的真实持有人;第三,丢失的票据必须是未支付的有效票据。

四。比尔防御。(第455页)

动词 (verb的缩写)伪造和变造票据(P456)

1.票据的伪造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即使持票人善意取得,也不能对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至于伪造者,既然票据上没有自己名字的签名,就不应该对票据承担责任。

2.票据上的伪造签名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3.汇票之修改,应依其签名在修改前或修改后而负法律责任。当事人签名之前有涂改的,应当对原记录内容负责;当事人签名被涂改的,应当对涂改后的记录内容负责;如果无法区分汇票是在涂改之前还是在涂改之后签署的,则视为在涂改之前签署。

六、草案(P459)

1.汇票上应当记载的绝对项目,是指按照比尔·劳的规定,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项目。如果没有记录,票据无效。

2.汇票上对应的项目也是汇票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汇票相应事项的失效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七。汇票背书(P463)

1.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名,背书才能成立。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姓名的,持票人在汇票被背书人一栏记载的姓名,与背书人记载的姓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4.部分背书无效。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

5.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6.记载“质押”字样,由后继背书人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继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和前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7.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上禁止背书。转让被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八。承兑汇票(P467)

1.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它将失去对其前身的追索权。即期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九。汇票支付。(P472)

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

首先是版权的问题。(第493页)

二。版权的所有权。(第494页)

三。版权保护期。(P498)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对于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一个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出版权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第505页)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无论该软件是否发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2.软件版权的所有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签署该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开发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

(1)如果软件可以单独使用,开发者可以享有各自开发部分的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②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体合作开发者共享,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共同开发者。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对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动词 (verb的缩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512页)

不及物动词优先原则。(P516)

七。发明审查程序。(P517)

八、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四种行为。

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530页)

1.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期满不续展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2.五种行为之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章会计法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第547页)

1.不真实和不合法的原始文件将不被接受。对弄虚作假和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拒收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账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要求处理。

3.教唆、强迫编造、伪造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要求处理。

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5.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要求处理。

二、会计人员交接程序。(P556)

1.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2.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继承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账户,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会计数据管理。(归纳)

1.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报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如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签发单位公章。

2.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有总会计师的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并签名或盖章。

3.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5种: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应派员参加监督和监销。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P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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