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土地登记知识问答(四)

土地管理基础:土地登记知识问答(四),第1张

土地管理基础:土地登记知识问答(四),第2张

16.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时,土地登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明;
(五)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7。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或者地上建筑物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需要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抵押。已经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租赁或者抵押登记。”
18。什么是挂失补办登记?
遗失土地补发登记,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及时挂失并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实土地权属后,按规定换发土地证的登记行为。
19。什么是注销?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消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原登记内容无效,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内容的变更登记。《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证书:
(一)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文书生效;
(4)因不可抗力丧失土地的;
(5)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终止;
(6)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成为城镇居民;
(七)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所有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所有者,限期收回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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